案例 | 澄清时承诺按招标文件要求供货,履约时能改变产品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张建芳 2022-05-05 10:34:38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医院水暖耗材项目公开招标,预算为600万元。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发现A供应商投标清单上500多种产品为同一品牌、同一厂家。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致认为,同一个厂家不可能生产出这500多种产品,遂要求该供应商书面澄清,并提醒该供应商如果投标清单有误,可以进行书面澄清,履约时以最终澄清的内容为准。

A供应商的投标代表向公司反映了上述情况。在取得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后,A供应商的投标代表进行了书面澄清,其澄清内容是一份承诺函——承诺按照招标文件参数及要求供货。经评标委员会评审,A供应商以540万元的价格中标。

但在合同签订环节,A供应商在合同中将拟提供货物、参数、品牌型号均进行了替换。采购人要求A供应商应按照投标文件所提供的货物参数、数量、品牌型号、产地、生产厂家供货。但A供应商坚称其承诺按照招标文件的参数及要求供货,而非按照投标文件,一直拒绝按照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问题引出

澄清时承诺按招标文件要求供货,履约时能改变产品吗?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认为,政府采购结果是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产生的,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采购合同,《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刘亚利指出,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是采购人和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尤其是投标文件中的产品、参数、数量、质量,是供应商的响应依据,采购人和供应商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出实质性修改。

业界资深专家曹石林提醒,评标时供应商的书面澄清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但是投标文件的响应产品必须有品牌、规格、型号,不能直接以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供货为由改变投标文件的产品、型号等内容,因为招标文件不可能规定品牌,但是投标文件响应产品的品牌、型号、规格和参数都必须是确定的,澄清时这部分内容也必须是确定的。

业界专家提醒,采购人或供应商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在法定时间内签订采购合同的,可以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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